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新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新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蔡某,清江电机厂退休工人。被告庄某。原告蔡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琍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被告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结婚,无共同子女,现住房淮安市清河区洪福小区C3栋501室是原告与前妻协议离婚时留下的共建住房拆迁安置所得的一套住房,因被告父母干涉原告家庭事务,致使原被告双方无法沟通,产生极大的矛盾,无法再在一起生活,现原告坚决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确认淮安市清河区洪福小区C3栋5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庄某辩称,原告所述的不是事实,拆迁的房子不是他前妻留下的,他们离婚时房子是归原告所有的,而我于他是××××年××月××日登记结婚的,2008年房屋拆迁时,拆迁所得安置房屋应当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房产证上也有我的名字。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共同子女,现有位于淮安市清河区洪福小区C3栋501室房屋一套。近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如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分析。原告蔡某与被告庄某于××××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至今,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只要双方加强理解和信任,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的矛盾,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