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义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吴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甲为牟取利益,伙同吴贵祥(另案处理)及“丹丹”(另案处理)带卖淫女到宾馆卖淫。2012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开车将违法行为人吴某乙(已行政处罚)送至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二区成英宾馆,由吴某乙到该宾馆8309、8409房间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吴某乙到8309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和违法行为人刘某(已行政处罚)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以同样的价格到8409房间与违法行为人张某(已行政处罚)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被告人吴某甲带吴某乙到到颐海宾馆卖淫时,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容教育决定书,成英宾馆旅客住宿登记表,协查函,吴贵祥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吴某乙、周某、刘某、张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介绍他人卖淫二人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寒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骆舒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