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催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催字第00055号申请人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法定代表人钟细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江勇,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因遗失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80005392451072、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4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北大街支行、收款人为西安朋瑞物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农行纺一路支行韩森路分理处、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4日,申请人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震审 判 员 周荣代理审判员 王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莲民催字第00055号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80005392451072、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4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29900128410333、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北大街支行、收款人为西安朋瑞物资有限公司、账号26135201040003883、开户行为农行纺一路支行韩森路分理处、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4日,申请人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依法作出了(2013)莲民催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