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振与张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张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王振,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乔辉,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英,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振与被告张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被告在经营怀远县绿园肥业有限公司期间,于2011年8月17日、8月18日及2012年4月12日,分三次计向原告赊购价值319500元的化肥,并以个人名义分别向原告出具三张欠条。后仅支付原告货款85200元,另退回价值25760元的7.36吨化肥。2013年12月19日,原告以被告欠其货款319500元未予支付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19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怀远县绿园肥业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英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怀远县绿园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原告赊购化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应由怀远县绿园肥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欠款的偿还责任,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原告的起诉系诉讼主体不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振对被告张建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梦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