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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殿科与被执行人滕军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科,滕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33-3号申请执行人:李殿科,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滕军波,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殿科与被执行人滕军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殿科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滕军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滕军波的银行存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