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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林志伟与程春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志伟,程春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伟,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春霞,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林志伟因与被上诉人程春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上诉人林志伟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林志伟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林志伟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志伟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革花审 判 员  张纯金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智斌何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