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浚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申全新与李振民追索老大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全新,李振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浚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申全新,女,1979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新田,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李振民(又名李国印),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原告申全新与被告李振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全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新田,被告李振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全新诉称:被告在浚县屯子镇承包一修路工程,2012年我在被告处干活,工程竣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后下欠462元未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462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浚县屯子镇承包一修路工程,2012年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462元,经多次追要,被告迟迟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46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亦承认该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62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为原告出具欠条又支付原告工资100元,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振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申全新工资款46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振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修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