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陈某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芗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辉,男,44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辉醉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从芗城区浦南镇某某钢铁厂附近出发后沿某某线由某某圩往浦南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浦南镇某某村叉口时与庄某某驾驶的闽06-DXX**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辉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辉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某某负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陈某辉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50mg/d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陈某辉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车辆信息单据复印件,保险单据复印件,被告人陈某辉的病历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漳州市芗城医院生化检验报告单,福建平立司法鉴定所第PL14016号、第PL14017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漳芗公交认字(2012)第043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陈某辉的前科材料,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辉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辉犯罪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8.50mg/dl,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立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