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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北京凯行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知迅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知迅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017号北京凯行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C座906室。法定代表人赵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布和,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知迅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4层503。法定代表人宋磊,总经理。原告凯行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知迅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三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布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票预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机票预订服务,一个自然月为一个账期,原告向被告确认机票金额,被告应支付上个自然月的账款。经双方确认,2013年3月至5月,被告应支付原告机票款98495元,但被告仅支付10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机票款88495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的违约金77150.16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但答辩称,1、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机票款88495元没有异议;2、对于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77150.06元,被告认为过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降低。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机票预订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机票第一供应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向甲方提供机票服务,使甲方能够享受机票优惠。乙方根据甲方具体行程要求提供机票报价、预订、出票、更改、确认、送票、退票等服务,并向甲方提供航空信息和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甲乙双方以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票款结算。每月5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上一自然月的账单,甲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结清上个自然月的全部账款。如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依据本协议之约定支付款项,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且甲方按应付全部款项总额的0.3%/天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机票预订服务。2013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2013年3月账单确认函,该账单确认函载明2013年3月票款共计51344元。2013年5月1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了2013年4月账单确认函,该账单确认函载明2013年4月票款共计37498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承诺约定,被告于2013年3月-5月期间在原告处预订机票,现有机票款98495元未支付,其中15380元由个人支付,此款在公司结清前将付清,83115元由公司付款,公司将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3年7月31日支付23115元,第二期于2013年8月31日支付30000元,第三期于2013年9月30日支付30000元。2013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其余款项被告未按承诺给付原告。庭审中,原告不认可被告承诺中15380元机票款由个人支付的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机票预订服务协议书、两份账单确认函、付款承诺、北京银行电子回单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票预订服务协议书,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机票预订服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后,应当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因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故应承担逾期给付88495元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88495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机票预订服务协议书中按应付全部款项总额的0.3%/天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的约定具有违约金性质,被告认为约定过高,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知迅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凯行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票款八万八千四百九十五元;二、被告北京知迅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凯行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述欠款的违约金四千二百七十六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零六元,由原告北京凯行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知迅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范三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莹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