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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栾执专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栾执专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栾川县城伊水路伊水明珠。法定代表人罗来选,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绍峰,男,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程序特别代理人。被执行人梁新生,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2)栾城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原宏敏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新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