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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唐传祥与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传祥,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唐传祥,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天长市××室。被申请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唐传祥因被申请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怠于偿还借款,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天长市秦栏镇庆祝村第二工业园区新鑫路天国用(2012)第003603号厂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天长市秦栏镇庆祝村第二工业园区新鑫路天国用(2012)第003603号厂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