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前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黄骅港开发区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新村村民委员会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骅港开发区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前保字第13号申请人:黄骅港开发区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勤城小区法定代表人:郭福胜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新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因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新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自愿以住房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新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11万元的存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卫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