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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石静静与邓华、颜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静静,邓华,颜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石静静,女。委托代理人罗海仙,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华,男。被告颜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静静与被告邓华、颜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静静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静静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静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静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