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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雪中与刘建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中,闫海军,刘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503-2号申请人王雪中,男,1982年12月5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闫海军,男,1980年2月6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建党,男,1969年4月14日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雪中与闫海军等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海军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北侧老看守所西50米座北朝南一间三层楼房之上的第四层楼房(含简易房)及四层楼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