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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海林与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林,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闸行初字第182号原告刘海林,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张庆华(刘海林妹夫),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光荣。委托代理人王正纯。委托代理人嵇彭伟。原告刘海林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闸北人社认(2013)字第116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刘海林以本案争议与案外人上海兆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林负担。审 判 长  王剑晖审 判 员  叶 一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