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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民终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苏圻怀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苏圻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厦民终字第3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三航大厦7-13楼。负责人罗思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瑞明,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圻怀,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京铭,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圻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2)翔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圻怀原审请求判令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对苏圻怀址在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海墘33号的房屋进行加固维修确保其居住安全。原审法院查明,中交三航局系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施工单位,该工程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相邻。2009年6月,中交三航局刘五店散杂货泊位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委托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对该项目工程爆夯作业进行振动测试,以准确掌握爆夯振动对附近居民区的影响程度。测试结果表明本次爆夯对村庄的建(构)筑物影响较小,未造成破坏性的振动效应,不会对建(构)筑物的结构造成破坏。2009年6月2日,项目部、蒋秀和蒋晟(供养人苏圻怀)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因项目部承建澳头泊位码头工程实施爆破,导致蒋晟房屋受损,为确保其居住安全,经三方协商一致,由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向蒋秀租赁房屋供蒋晟居住,租赁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至项目部为蒋晟排除其受损房屋的险情时止。2009年6月8日,项目部向翔安区政府提交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炸礁爆夯施工情况汇报,其中称爆夯施工中部分居民反映房屋受损,项目部经了解主要受损为水泥砂浆脱落及墙面涂装层剥落及裂缝。现苏圻怀以中交三航局的施工致其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的房屋受损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审理中,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申请对讼争受损房屋在工程施工前的安全性状态、工程爆夯施工对该房屋受损的影响程度、房屋是否可以加固、加固方案及加固费用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委托。2013年4月9日,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就委托鉴定事宜向本院复函称:因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炸礁、爆夯施工期相关单位未向该所申请提前介入,对现场进行取证,缺乏原始材料,故无法提供涉案房屋在工程施工前的安全性状态;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不具备房屋加固及施工资质,建议聘请有资质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固设计及维修。2013年4月19日,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于出具厦房鉴同字(2013)第083号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上述报告,讼争受损房屋建成于1980年,部分为一层石结构住宅楼(01部分),承重墙体采用条石及乱毛石砌块,条石砌筑方式为干砌灰缝有垫片砌体,屋面采用石屋盖板;另一部分为一层石木结构村民自建附属用房(02部分),承重墙体采用条石和粘土机砖砌块,屋面采用石屋盖板和木屋盖本瓦层面。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情况,讼争受损房屋主要存在部分墙体出现裂缝、部分墙体粉刷层及天棚粉刷层剥落、个别石门框顶部底部稍有崩裂、部分构件蚁蚀腐朽严重、瓦片整体滑移、部分瓦屋面塌落等情况。该报告认为房屋主要损坏原因为房屋建于1980年,系村民自建房,因受当时条件限制,建造及材料选材较简易,加之维修及保养不当和受周边施工影响,造成基础不均匀沉降和个别墙体、石屋盖板接缝处产生裂缝等损坏现象,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明显影响。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之规定,经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该房屋01部分完损状况为严重损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之规定,经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该房屋02部分危险等级评定为D级,构成整体危险房。处理建议为:1、居住人员立即搬离该场所;2、02部分房屋停止使用,01部分房屋可进行维修、加固;01部分房屋维修、加固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正常使用,但维修、加固费用较高,使用价值不大。原审法院认为,在苏圻怀与项目部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已确认因项目部承建澳头泊位码头工程实施爆破导致苏圻怀所有的房屋受损的事实,项目部向翔安区政府提交的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炸礁爆夯施工情况汇报也反映出爆夯施工导致部分居民房屋受损。同时,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亦认为房屋建成于1980年,系村民自建房,受当时条件限制,建造及材料选材较简易,加之维修保养不当和受周边施工影响均系房屋损坏原因。因此,可以认定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爆夯施工作业行为与苏圻怀的房屋损坏事实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应对苏圻怀的房屋进行加固修复。但是,由于苏圻怀房屋损坏原因较为复杂,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仅系原因之一,上述鉴定意见未能明确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施工作业对房屋受损的影响程度,且鉴定意见书建议02部分房屋停止使用,01部分房屋可进行维修加固,但费用较高,使用价值不大,故如由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对苏圻怀的房屋进行全面的加固修复有违公平原则,故应对加固维修的范围进行限制。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和房屋受损状况,原审法院将维修加固的范围限于墙体裂缝、墙体粉刷层及天棚粉刷层剥落部分、瓦屋面塌落部分。至于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有关苏圻怀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因双方在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租赁期限至项目部为排除受损房屋的险情时止,故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苏圻怀所有的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厦农房证翔新店字第003477号)进行加固修复,加固修复的范围限于墙体裂缝、墙体粉刷层及天棚粉刷层剥落部分、瓦屋面塌落部分;二、驳回苏圻怀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宣判后,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爆夯施工作业行为与苏圻怀房屋损坏事实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应对苏圻怀的房屋进行加固修复”,并因此判令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对苏圻怀的房屋墙体裂缝、墙体粉刷层及天棚粉刷层剥落部分、瓦屋面塌落部分进行加固修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炸礁爆夯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组评审,得到了厦门港口管理局的批复同意,并得到了厦门市公安局的批准。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炸礁爆夯施工是合法的施工行为,不存在过错。炸礁爆夯作业时间仅为八天,而且在炸礁爆夯施工过程中,还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爆夯作业振动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表明爆夯对村庄的建(构)筑物影响较小,未造成破坏性的振动效应,不会对建(构)筑物的结构造成破坏。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也认为房屋建成于1980年,系村民自建房,受当时条件限制,建造及材料简易,加之维修保养不当和受周边施工影响均系房屋损坏原因,造成基础不均匀沉降等损坏现象。鉴定意见还提到,讼争房屋个别墙体产生裂缝缝长甚至超过二分之一层高,讼争房屋01部分楼梯间屋面局部木檩条白蚁蛀蚀严重,房屋02部分屋面瓦片风化、破损严重,局部构件蚁蚀、腐朽严重。从鉴定意见的表述并结合爆破施工的时间及施工过程中的检测报告看,房屋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瓦片风化、局部构件蚁蚀、腐朽不可能系因施工行为造成,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是建造及材料简易,加之维修保养不当。因此,苏圻怀的房屋墙体裂缝、墙体粉刷层及天棚粉刷层剥落部分、瓦屋面塌落的主因应是建造及材料简易,建成时间长,加之维修保养不当。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施工行为对苏圻怀的房屋受损的影响极其微小,原审法院也认定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与苏圻怀的房屋受损只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应与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当,但原审法院却判令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对苏圻怀的房屋的墙体裂缝、墙体粉刷层及天棚粉刷层剥落部分、瓦屋面塌落部分承担全部的维修责任。该判决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对苏圻怀的房屋墙体裂缝、墙体粉刷层及天棚粉刷层剥落部分、瓦屋面塌落部分进行加固修复不具有合理性和经济性。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02部分房屋属于整体危险房,应停止使用;01部分房屋属于严重损坏房,可进行维修加固,但费用较高,使用价值不大。从以上鉴定意见看,讼争房屋已不具有安全性,而造成房屋不具有安全性的原因并非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施工行为。在未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加固维修的情况下,仅对房屋墙体裂缝、墙体粉刷层及天棚粉刷层剥落部分、瓦屋面塌落部分进行加固维修,不仅未能达到房屋安全居住的目的,而且可能导致在对房屋墙体裂缝、墙体粉刷层及天棚粉刷层剥落部分、瓦屋面塌落部分进行加固维修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事故。因此,原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具有经济性和合理性。3、一审法院判决由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对房屋墙体裂缝、墙体粉刷层及天棚粉刷层剥落部分、瓦屋面塌落部分进行加固维修,范围和维修标准不清,执行难度大。原审法院仅就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义务作出一个空泛的说明,未规范具体义务,增加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执行难度。同时修复完成后,应根据何种标准进行验收,原审法院也未作明确规定,可能会引起日后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纠纷。综上所述,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苏圻怀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苏圻怀答辩称,首先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认为其施工方案经过相关部门评审,但是并不影响其爆破行为对苏圻怀房屋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害和爆破行为有直接关系,不能因为得到批准而免除责任。其次,对于没办法维修的问题,虽然一审判决苏圻怀也有异议。基于要及时维修房屋没有继续上诉,但是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没有及时维修导致诉讼,再加上鉴定,拖了很长时间,房屋受损情况又发生变化,存在坍塌等情况,希望尽快解决本案。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除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认为原审遗漏了爆破的时间只有八天,从2009年5月31日到2009年6月7日外,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苏圻怀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项目部、蒋秀和蒋晟(供养人苏圻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已明确写明,因项目部承建澳头泊位码头工程实施爆破,导致蒋晟房屋受损。该协议表明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也认可爆破导致苏圻怀房屋受损的事实。原审中鉴定机构的结论也印证了该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爆夯施工作业行为与苏圻怀的房屋损坏事实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应对苏圻怀的房屋进行加固修复并无不当。至于修复范围问题,原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和房屋受损状况综合判断,确定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修复范围并无不当,判决主文清楚,也具有可操作性。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聆代理审判员  洪德琨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