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马民三终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与许凤泉、夏时雨、李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许凤泉,夏时雨,李佳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三终字第00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凤泉,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时雨,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佳,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凤泉、夏时雨、李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和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