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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与江苏省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江苏省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被申请人江苏省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无锡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江苏省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8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无锡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嘉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