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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定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吴清素诉梁洪林、黄锦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素,梁洪林,黄锦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定民初字第8号原告吴清素被告梁洪林被告黄锦萍原告吴清素与被告梁洪林、黄锦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贤彬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清素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清素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贤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