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定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吴清素诉梁洪林、黄锦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素,梁洪林,黄锦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定民初字第8号原告吴清素被告梁洪林被告黄锦萍原告吴清素与被告梁洪林、黄锦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贤彬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清素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清素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贤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