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李洁玲与赵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玲,赵甫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78号原告李洁玲,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火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甫斌,男,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原告李洁玲诉被告赵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云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甫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12月到原告所在的深圳市大侠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原告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在原告工作3年之久,与原告很熟。2011年1月26日,被告结婚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从原告的中国银行账户内打给被告1万元。被告于2011年5月至8月每月还款500元,9月还款1200元,10月还款1000元,共计4200元。2011年10月,被告称要生孩子,暂缓还款,原告表示同意。2012年9月,被告突然离开原告所在的单位,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6日,原告通过网银转账方式从其在中国银行的账户60×××04中转1万元进入被告在中国银行的账户60×××87内,汇款用途一栏注明为:斌向李生借款。原告主张原、被告均系深圳市大侠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系公司财务,被告因结婚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转款1万元,被告仅通过现金还款4200元,余款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2013年8月16日,李泽波、李洁玲就涉案款项起诉被告赵甫斌民间借贷纠纷至本院。李泽波、李洁玲提交一份借据复印件,内容为:2011年1月26日赵甫斌向李泽波借款一万元正已打到赵甫斌银行卡上。赵甫斌在该《借据》上签名。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该案,被告赵甫斌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时,两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上述借据的原件,称借据原件在香港家中;两原告确认被告赵甫斌于2011年1月26日向原告李泽波借款1万元,原告李泽波通过原告李洁玲的账户转款1万元给了被告赵甫斌;仅是通过李洁玲的账户转款给被告,被告赵甫斌与李洁玲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被告赵甫斌与李泽波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被告赵甫斌通过现金方式还款4200元给原告李泽波,余款5800元至今未付。庭审时法庭要求两原告在庭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借据原件,2013年11月4日,两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应对借款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既无书面借款协议、借条、借据等任何书面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协议;原告所提交的银行转帐单据注明汇款用途为“斌向李生借款”,原告李洁玲在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53号案中确认涉案款项是代原告李泽波转款给被告,确认2011年1月26日的借款1万元发生在被告与原告李泽波之间,并提交了借据复印件;原告的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原告亦未提交证据推翻其在之前所做的法庭陈述;故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主张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洁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财产保全费78元,共计12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李洁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