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焦博 诉 被告王婉 离婚纠纷 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焦某,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某,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原告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焦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