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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林雨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林雨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军。委托代理人:钱志震。委托代理人:夏顺慧。被告:林雨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林雨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叶 翔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