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岸民调确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熊永康、武汉新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永康,武汉新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调确字第00099号申请人熊永康。申请人武汉新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南路七星香山花园。法定代表人谢红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武汉新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熊永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樊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武汉新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熊永康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人民调解员陈立昌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申请人熊永康尚欠申请人武汉新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费120元,上述款项已由申请人熊永康支付给申请人武汉新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申请人熊永康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全部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保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