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蓝某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某,男,畲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1997年4月21日因犯强奸(未遂)罪被龙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1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林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梅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蓝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永定县湖雷镇上北村瑞唐山附近山场,布设二十张捕鸟网,并安置播放器播放鸟叫声进行诱捕鸟类。2013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蓝某某驾驶闽FCW2**号五陵汽车载着捕获的1只乌鸫、24只山斑鸠(均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在上北路口被金丰采育场护林员查获并移交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湖雷森林派出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被告人是农民,在农闲时临时起意去捕鸟的,所捕的25只鸟是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且所捕的鸟已被放生,没有对社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其主观上不知道福建省有十年的禁猎期,也不知道狩猎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的法律程序。2、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表示自愿交纳罚金。因此,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进行从轻、从宽处罚,判处单处罚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蓝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永定县湖雷镇上北村瑞唐山附近山场,布设二十张捕鸟网,并安置播放器播放鸟叫声进行诱捕鸟类。2013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蓝某某驾驶闽FCW2**号五陵汽车载着捕获的25只鸟在上北路口被金丰采育场护林员查获并移交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湖雷森林派出所,被告人蓝某某到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湖雷森林派出所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林业物证司法鉴定:被告人蓝某某捕获的25只鸟,其中1只为乌鸫、24只为山斑鸠(均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所捕获的鸟在鉴定期间死亡6只,其余的鸟在2013年11月22日被放生。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林业厅以闽林动植(2012)18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在福建省境内对鸟纲所有种(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赖某某、蓝某甲、蓝某乙、熊某某、蓝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被捕的鸟类放生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定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25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判处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跃华人民陪审员  沈定炎人民陪审员  赖小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銮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