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琦与大连瑞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大连瑞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489号原告王琦。委托代理人冯瀛璐,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瑞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云非,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王琦与被告大连瑞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连瑞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若双方争议以诉讼解决,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46-4号,并提供担保合同予以佐证,因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已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该合同签订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46-4号,故本案应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大连瑞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霞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