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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关于孙新明诉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明,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孙新明,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原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代俊斌,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天长,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孙新明诉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3)第1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新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孙新明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4,212.22元;2、向申请执行人孙新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3年9月14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执行费11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25.2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妞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