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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二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宋德美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737号原告:宋德美,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系肥西县恒泰五金机电经营部业主。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郭洐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美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美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宋德美负担。审 判 长  胡松华审 判 员  陈 丰人民陪审员  章俊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小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