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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薛智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智骏,田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2014年月日核槁:2014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2014年月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843号申请执行人薛智骏。法定代理人邵小洪,女,1975年10月21日生,土家族,系原告之母。被执行人田秀丽。关于薛智骏与被告田秀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督促程序执行,后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822元,执行费177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征地办厂,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8600元并订立每月还款400元的计划,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