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芷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杨成诉刘小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成,刘小峰,邓富美,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芷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杨成,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小峰,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邓富美,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罗凯,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成与被申请人刘小峰、邓富美、罗凯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被告刘小峰、邓富美、罗凯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成以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告刘小峰、邓富美、罗凯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被告刘小峰、邓富美、罗凯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成应在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以上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杨文军审 判 员 孙俊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