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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辉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启与郭福来、孙青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郭福来,孙青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辉执字第178-1号申请人刘启。被执行人郭福来。被执行人孙青花。刘启申请执行郭福来、孙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启依据生效的(2000)辉民初字第1144号、1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58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福来、孙青花二人履行案款3356.91元,余款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青花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青花名下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