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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朱修礼与刘金显、刘金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修礼,刘金显,刘玉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00068号原告:朱修礼,男。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显,男。被告:刘玉廷,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修礼诉被告刘金显、刘玉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修礼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刘金显、刘玉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修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修礼撤回对被告刘金显、刘玉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修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晴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