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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魏伟、张礼大、陈军、张传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张礼大,陈军,魏伟,张传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负责人钮铃。委托代理人胡谦峰、章秋香。被告张礼大。被告陈军。被告魏伟。被告张传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告张礼大、陈军、魏伟、张传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礼大、陈军、魏伟、张传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礼大、陈军、魏伟、张传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97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