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开民初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02821号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傅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