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邢修平与被告唐天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修平,唐天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901号原告邢修平,男。委托代理人鲁小兵,湖南省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唐天钰,男。委托代理人盛黎清,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修平与被告唐天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修平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天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修平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修平撤回对被告唐天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告邢修平承担。审 判 员 李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晓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