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禹民一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三勤等人诉被告马得岗、梁艳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勤,郭国钦,郭要奇,贺爱珍,张月峰,郭均良,连书芳,郭电顺,王小伟,王绿颜,连铁梁,夏小娟,杜翠敏,王宏业,袁向玲,连运刚,连文召,马得岗,梁艳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120-1号原告张三勤,女,汉族,生于1961年,住禹州市。原告郭国钦,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禹州市。原告郭要奇,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禹州市。原告贺爱珍,女,汉族,生于1958年,住禹州市。原告张月峰,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禹州市。原告郭均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原告连书芳,女,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原告郭电顺,男,汉族,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原告王小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住禹州市。原告王绿颜,女,汉族,生于1984年,住禹州市。原告连铁梁(又名连铁良),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原告夏小娟,女,汉族,生于1974年,住禹州市。原告杜翠敏,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原告王宏业,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原告袁向玲,女,汉族,生于1976年,住禹州市。原告连运刚(又名连运纲),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禹州市。原告连文召,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禹州市。被告马得岗,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被告梁艳丽,女,汉族,约27岁,住禹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张三勤等人诉被告马得岗、梁艳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二被告价值5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马得岗、梁艳丽价值55000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三勤等人用于担保的所有权人为和伟领的豫K-BQ7**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在担保期间允许和伟领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另行设定担保及毁坏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俊生二○一四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克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