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沈小蒲与崔立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蒲,崔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蠡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沈小蒲。被执行人崔立业。本院在执行沈小蒲与崔立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3)蠡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大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