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武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吴远固与刘家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固,刘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武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吴远固,男。被执行人刘家福,男。申请执行人吴远固与被执行人刘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家福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远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万元。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远固与被执行人刘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应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79850元,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701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2014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吴远固,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远固收到执行告知书后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武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权利人吴远固在被执行人刘家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覃玉奇审判员 李松儒审判员 孟全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