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蒋友法与蒋友好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蒋某甲,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蒋某乙,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何晓秋。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