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猇亭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全应华与侯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应华,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猇亭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全应华。被执行人侯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侯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10日前履行协助房屋过户,交纳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37号“在水一方“小区B栋2-301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06)190106018-2-2-3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字第××号)过户给全应华(过户费用由全应华负担)。执行员 鲍玉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