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商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吴江康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富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康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富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0032号原告吴江市康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八坼友谊村联华路。法定代表人徐桂英,吴江市康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怀玉,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丽,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富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五里新村421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宇,无锡富柏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康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富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康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以被告无锡富柏电子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康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康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诉讼保全费390元,合计750元(吴江市康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吴江市康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宇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芮锦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