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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范修纯与晋作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修纯,晋作主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14号原告范修纯,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孙照龙,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晋作主,男,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修纯诉被告晋作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修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开庭时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范修纯诉被告晋作主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范修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