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瑞池内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瑶、李云鹏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瑞池内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华瑶,李云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68号原告广州市瑞池内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7号12C01室。法定代表人李艾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华、白亮,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被告李云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瑞池内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瑶、李云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瑞池内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广州市瑞池内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颖捷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碧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