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谢同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同轩,顾炳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804号申请执行人谢同轩(宣)。委托代理人蔡霞(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顾炳银(又名顾红如)。关于谢同轩与顾炳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0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775元,执行费1621.6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的原如皋市车马湖乡潘桥小学内所有地上建筑物,经查原如皋市车马湖乡潘桥小学土地系政府划拨土地,产权仍归原潘桥小学所有,故暂未对所查封建筑物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