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民四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冯亚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冯亚萍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106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亚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亚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祁宏斌审 判 员  马会敏代理审判员  王立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