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罗氏物流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罗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柳建国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罗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泉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代表人:郭伟超,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原审被告:柳建国,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上诉人广州市罗氏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柳建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XXX,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