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蔡秀峰、臧丛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秀峰,臧丛伟,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蔡秀峰,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生,藁城市人。被执行人:臧丛伟,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生,藁城市人。被执行人:许良,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生,藁城市人。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4)藁执字第00020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臧丛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东路分理处的存款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臧丛伟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臧丛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东路分理处的存款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