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叶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民初字第14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陈凤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