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邢丽华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邢某,女,31岁。被告王某,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审判员 李章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