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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邢丽华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邢某,女,31岁。被告王某,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审判员  李章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