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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凤文与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化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文,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化杰,武庆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42-2号原告:高凤文,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化杰,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武庆三,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利辛县。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文与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化杰、武庆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文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凤文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凤文承担。审 判 长 赵 亮代理审判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