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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曾四女与李运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四,李运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324-1号原告曾四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水宗,男,汉族,系曾四女舅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灶成,男,汉族,系曾四女丈夫,特别授权。被告李运生,男,汉族。原告曾四女与被告王天喜、李运生、李宗明、蓝山县大洞乡上奎村委下湾自然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四女以已与本案其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运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四女以已与本案其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运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四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龙建军审 判 员  欧日宏人民陪审员  黎长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慧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